6月6日,據商務部網站消息,商務部決定自2014年6月8日起,繼續對原產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,實施期限為5年。
為此,自2014年6月8日起,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韓國和臺灣地區的丙酮時,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。
另外,商務部公告稱,本次復審調查期間,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簽署了價格承諾協議,該協議自2014年6月8日起生效,實施期限為5年。在價格承諾協議執行期間,自上述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。
為此,自2014年6月8日起,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韓國和臺灣地區的丙酮時,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。
另外,商務部公告稱,本次復審調查期間,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簽署了價格承諾協議,該協議自2014年6月8日起生效,實施期限為5年。在價格承諾協議執行期間,自上述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。